涉8.31港島區參與暴動 控方指7名被告在場已干犯控罪

社會

發布時間: 2020/10/08 17:4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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涉8.31港島區參與暴動,控方指7名被告在場已干犯控罪。(經濟日報資料圖片)

去年8.31反修例遊行完結後,社工陳虹秀等共8名男女於灣仔一帶被捕,各人否認暴動罪,法官早前裁定陳虹秀表證不成立,其餘7名被告則被裁定表證成立。控方今(8日)於區域法院作結案陳詞指,只要被告參與在非法集結中,而現場有人作出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,現場就演變成暴動,即使被告自身沒有作出實質性行為,被告在場即屬干犯暴動罪。

涉案被告為余德穎(23歲;經營時裝生意)、賴姵岐(22歲;小學教學助理)、鍾嘉能(26歲;電腦程式員)、龔梓舜(22歲;廚師)、陳虹秀(42歲;社工)、簡家康(18歲;無業)、莫嘉晴(23歲;社工)及梁雁彬(24歲;無報稱職業)。

陳虹秀早前已被裁定暴動罪名表證不成立,無罪獲釋;其餘7名被告則被裁定暴動罪表證成立,而第4被告龔梓舜亦被裁定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。

控方今結案陳詞指,當非法集結人士作出實際破壞了社會安寧的行為時,非法集結現場即演變成暴動現場,而只要被告有參與集結,即使被告自身沒有作出實質性行為,被告在場即屬干犯暴動罪,又指不論集結的目的合法與否,只要各人有共同目的,並作出侮辱性、挑撥性行為,即滿足非法集結的條件。

控方陳詞又指,案中集結人士的共同目的就是破壞社會安寧,而案中各被告不單止出現在現場,各人被捕時身上的裝束、衣物及裝備,均顯示各人是有備而來,是帶著抵抗及對抗警方的意圖。

控方另提及被告龔梓舜,龔在案中被控管有1枝伸縮警棍及1枚汽油彈。控方就控方證人的供詞作出澄清,指證人警長黃子誠曾撲倒龔,而襲扎脫後,黃檢走了龔的背包,並尋找接收證物的刑偵同事。

法官對控方提出疑問,指黃供稱在龔的背包中搜出涉案伸縮棍及汽油彈,如果黃發現了涉案物品,為何當時不搜尋物主,反而只是找刑偵同事。

控方指,黃在撲倒龔後曾遭人踢中頭部,而黃當時一心去尋找同事接手,又再次提到辯方質疑黃插贓嫁禍的說法,指黃當時曾經從地上拾起物品,那只是黃自己的電筒。聆訊今午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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記者:王仁昌